企业评估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国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发展,加快推进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量化管理与评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按照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与评估指标》(T/CFLP 0014—2018)标准,在行业内开展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为规范评估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
第二条 参与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的企业必须满足《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与评估指标》(T/CFLP 0014—2018)所规定要求。
第三条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评估工作由中物联负责组织管理,根据《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与评估指标》规定,从经营状况、资产状况、业务规模、管理及服务和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对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服务能力提出要求。按照服务能力高低,依据评估结果,将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划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AAAAA级最高,依次降低。
第二章 评估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评估工作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物联”)负责组织。为更好的开展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评估工作,发挥行业内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教育机构、专家学者的作用,中物联设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物联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委会”)作为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评估工作的工作指导机构;由来自行业内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设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 中物联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委会
1.修定《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办法》等系列工作文件。
2.负责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评估工作的专业指导,审定评估结果。
3.指导中物联评估办的工作。
4.帮助解决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审议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评估结果。
6.中物联评委会委员可以“评估顾问”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现场评估工作。
第六条 为利于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开展,中物联将评估工作日常组织管理工作职能赋予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办公室(简称“中物联评估办”),具体职责包括:
1.在中物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的日常组织工作。
2.制定《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办法》等评估相关的制度文件。
3.负责组建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专家团队,制定管理办法,设置评估流程。
4.负责全国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机构的审查、设立,以及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审核员的培训与管理。
5.负责全国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计划下达。
6.负责协调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流程的各个环节及以后的复核工作。
7.负责组织召开评估委员会会议、授牌仪式。
8.负责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信息网络的运行管理。
9.处理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中的投诉建议。
第七条 根据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需要,基于区域范围内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具备条件的省市设立地方评估工作办公室(可优先考虑在现有评估体系中择优选择),成立专业评估团队开展本地区评估工作。地方评估办职责:
1.向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宣贯标准,扩大标准的影响力。积极推动本地区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的开展。
2.负责本地区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办公室的运行。
3.负责企业申报过程中宣讲、解释工作,并负责申报环节的初审工作。
4.负责现场评估环节的工作衔接,材料收集。
5.负责企业复核阶段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审核员资质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严肃性及市场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参与中物联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获得评估审核员的资质。取得审核员资质须通过中物联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具备良好道德修养及专业素养的人员。审核员分为高级审核员及审核员。
第九条 评估机构在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中,需遵守以下规范: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开展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并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2.严格遵守《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与评估指标》标准和评估工作各项规定,实事求是地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估。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各评估机构有责任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参评企业书面许可,不得擅自发布参评企业有关资料。
4.严格收费管理,在开展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中,不得收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严格自律,在开展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中,不以任何形式对参评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
6.维护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信誉,禁止借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名义,开展其他无关活动。
第三章 评估工作流程
第十条 评估工作流程:
1.参评企业必须满足《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与评估指标》(T/CFLP 0014—2018)规定的相应条件。
2.中物联全年接受企业提出的评估申请。中物联开展的评估工作分为上半年和下半年两个阶段,上半年的现场评估截止期为6月20日,下半年的截止期为12月20日。申报时间内未完成的自动转入下一个工作时段,批次也相应发生改变。
3.参评企业按照自检→申请→初审→再审→现场评估→审定→公示→通告→授牌的流程完成评估。评估工作的具体流程细节请按照《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申报与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4.企业所在省(市)尚无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机构的,企业直接报送中物联评估办完成审核。中央企业也可直报中物联评估办。
在初审及再审环节,各级评估办必须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评估机构。对不受理的,应向申报企业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第十一条 现场评估:
在通过再审(初审)流程后,中物联评估办将对完成上述环节的企业下达《评估计划》和《评审任务通知书》,地方评估办根据《评估计划》,负责协调组织现场评估工作,评估组由三至四名审核员组成评估组,评估组负责人由中物联评估办指派。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划》、评估流程要求对照标准实施评估,对企业申报材料逐项进行核实,评估结束后将现场形成现场评估报告,由评估组组长填写,并由评估组所有成员及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评估组作为现场评估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评估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评估报告及现场收集材料由省市评估办统一收集后报中物联评估办,中物联评估办对本批次所有通过现场评估的企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由中物联统一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上进行7天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疑议的,评估结果即生效,由中物联在其官方媒体及报刊杂志上统一发布公告,并在由中物联召开的授牌大会上向获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资质的企业颁发牌匾和证书,公示有异议,则由中物联进一步调查并做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复核: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由中物联评估办统一组织复核,复核以现场评估为主,按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办理。
第十五条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获得资质后,因经营规模扩大、设备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参评企业可以提出晋级申请,晋级评估按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办理。
第十六条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后,在有效期内发生安全性等问题,视情况而定,中物联有权力降低其等级或取消其资质。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等级划分与评估指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中物联官方网站在企业评估栏目设立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专栏,公布有关评估办法、授权地区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受参评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咨询及质疑。
第十九条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估人员,如与参评企业有利益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国家及地区性评估机构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参评企业同意,不得公开参评企业认定的企业秘密。
第二十条 风险与责任:申报企业对提供评估的材料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评估机构及审核员应对评估过程中查验的企业材料负保密责任,对于逾期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未提出延期复核申请的、未按期复核的企业,企业资质自动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