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3-09-06 09:19:47

         来源: 四川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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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党委“两新”工委、党委统战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中共四川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中共四川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以及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组织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建设中贡献积极力量,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党建政治引领

1.健全党的领导体系。加强省、市(州)、县(市、区)三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党建”的原则,建立各级党委“两新”工委统筹领导,相关部门、综合(联合、行业)党委具体负责的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架构,切实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责任单位:省委“两新”工委、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综合党委、联合党委、行业党委),各市(州)有关部门〕

2.提升党建工作质量。落实“党建入章”要求,推动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尽建”,完善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决策的制度机制。推行社会组织管理层人员与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开展社会组织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在培育孵化社会组织的同时筹建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登记成立的同时指导符合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在年检年审的同时检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等级评估的同时把党建工作纳入评价指标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时同步采集从业人员党员信息、同步指导把党建工作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同步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党建指导员“四同时三同步”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组织领域党建带群建工作。〔责任单位:省委“两新”工委、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综合党委、联合党委、行业党委)〕,各市(州)有关部门〕

3.强化党建经费保障。健全党建工作经费财政补助制度,对每个新建社会组织党组织,可按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每个建成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每年按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各级党委组织部可从本级留存党费中划出一定额度专项资金,补助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落实社会组织党员上缴党费全额返还制度,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责任单位:省委“两新”工委、财政厅、民政厅、省税务局,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综合党委、联合党委、行业党委)〕,各市(州)有关部门〕

二、严格依法依规登记

4.严格登记审查。建立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对新成立社会组织的联合审核机制。强化行业责任领域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事务的主管职责。推动作用发挥不明显、自身建设问题突出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重叠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进行优化重组、合并注销。〔责任单位: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综合党委、联合党委、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

5.优化结构布局。围绕四川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重点培育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等6大优势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业态新就业群体的行业组织。进一步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大力发展与城乡居民息息相关的生活服务类、文体活动类、社区事务类、公益慈善类等社区社会组织,力争到2025年,在乡镇(街道)层面全覆盖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枢纽型社会组织。〔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省委网信办,各市(州)有关部门〕

6.加强孵化培育。强化社会组织登记前的孵化培育服务,提高社会组织筹建质量。采取“政府出资新建、社会资本共建、公共用房改建、项目补贴助建”等方式,建立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社会组织孵化体系和社会组织全生命周期培育服务体系。支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建立行业需要、优势突出的专业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各市(州)有关部门〕

三、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7.强化联动综合监管。健全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与风险防范体系。健全社会组织分层级、分行业、分领域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年检年报、等级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规程。民政、公安、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常态化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积极防范化解网络舆情风险。〔责任单位: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综合党委、联合党委、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

8.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公信力、透明度指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要督促指导社会组织定期公布其服务程序、业务规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公益行为和财产管理的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升社会组织公益形象。〔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委网信办,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综合党委、联合党委、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

9.建设信息化服务监管平台。推进“四川省社会组织网”、国家社会组织法人库等平台数据共享,完善社会组织党建、等级评估、年检年报、信息公开、信用评价、行政处罚以及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等信息化管理服务功能,推动形成“一口入、一网办”的社会组织智慧服务监管平台。加强社会组织数字化能力建设,建设推广社会组织智能化办公系统。〔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有关部门〕

10.提升执法监管质效。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完善社会组织执法监督“三函四书”(提示函、协助调查函、案件移送函,约谈通知书、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度,推进实施谈话提醒柔性执法制度,推动依法行政、监督检查提质增效。健全执法监督快速反应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社会组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违法惩戒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违法成本。健全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强化执法监督力量配备,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培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执法严明、群众信赖的行政执法队伍。〔责任单位:民政厅、公安厅,各市(州)有关部门〕

四、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11.健全治理机制。落实《四川省社会组织建设治理规范》地方标准。建立党组织与理事会联席会议制度和理事长(会长)、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完善业务、活动、项目的内部决策规则和合规审议制度。探索运用人民调解的方式增进内部共识,妥处分歧矛盾,规范成员行为,维护合法权益。〔责任单位: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综合党委、联合党委、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

12.强化规范管理。督促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规定,加强固定资产、财务活动、内部审计等内控管理。强化依法依规依章程管理业务活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研讨会论坛等重大活动,严禁利用社会组织名义从事欺诈、传销、洗钱以及非法集资、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综合党委、联合党委、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

13.加强品牌建设。加强品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五年内培育支撑重点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50家,提质优化枢纽型、品牌型社会组织200家,其中省级和成都市每年打造10家以上服务能力强、作用发挥好、公信力高的品牌型社会组织,推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建立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事先向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综合党委、联合党委、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

五、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14.强化扶持政策统筹。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完善扶持发展社会组织的财政政策,支持社会组织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公共服务领域和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并依法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及非营利性组织相关税收政策。鼓励开展公益创投,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有关部门〕

15.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范围,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清单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完善社会组织评估评价机制,并作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指引社会组织规范内部财务管理,推动依法申报纳税。〔责任单位:民政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州)有关部门〕

1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将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培训纳入人才工作体系,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意见,力争五年内培育培训5000名社工领军人才和优秀公益事业人才。畅通社会组织优秀从业人员考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区“两委”委员渠道,并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责任单位:省委“两新”工委、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有关部门〕

六、积极引导发挥作用

17.有力服务国家大局。激发社会组织内生动力,探索社会组织协商,落实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发挥社会组织资源链接、平台推广优势,推进以商招商、中介招商,服务各地企业来川发展,助力四川现代化发展。〔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委统战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有关部门〕

18.有效满足群众需求。发挥社会组织贴近群众需求、拓展公共供给、提供专业服务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城乡基层治理,促进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汇聚爱心力量,开拓公益项目,鼓励社会组织广泛开展社会救济、社会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在教育、健康、养老、育幼、助残等领域提供专业化、社会化、差异化服务。〔责任单位:民政厅,各市(州)有关部门〕

19.有序促进行业发展。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专业优势,推动开展调研咨询、建言献策,积极参与资源配置、行业评估,指导制定团体标准、行规行约,引导推动行业自律、规范发展,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和行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综合党委、联合党委、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