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集中作业场地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时间:2021-11-19 14:37:45

         来源: 隆格瑞斯物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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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定义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划分为: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进境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办理海关手续的场所。

2.集中作业场地

一般是指有海关监管作业需要,但因为场地经营主体性质不是企业或不涉及监管货物仓储等因素,不需要进行“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许可审批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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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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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种场所(场地)包含的范围

(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1.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以水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作业场所(场地)。

2.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以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作业场所(场地)。

3.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以航空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作业场所(场地)。

4.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以铁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作业场所(场地)。

5.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及其他

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开展货物储罐仓储和临时存放、从事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等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场地)。

(二)海关集中作业场地

1.旅客通关作业场地

对出入境旅客实施通关监管的场地,根据海关监管需要,旅客通关作业场地一般划分为现场作业区和现场办公区两个主要区域;航空口岸等旅客通关作业场地还应当根据海关监管需要设置行李先期机检区、旅客中转区和过境区。

2.邮检作业场地等

对出入境邮递物品实施监管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区域,根据海关对邮递物品监管业务和作业流程的需要,邮检作业场地划分为海关现场作业区和海关现场办公区两个主要区域。

(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1.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是对进境肉类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场地。

2.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是对进境冰鲜水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场地。

3.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是对进境粮食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场地。

4.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是对进境水果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场地。

5.进境食用水生动物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是对进境肉类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场地。

6.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是对进境植物种苗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场地。

7.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是对进境原木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场地。

8.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对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场地。

三、区别辨析

(一)概念不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的相关定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指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供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等有关经营活动,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场所。

按照《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212号公告,2021年4号公告修订)的相关定义,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如进境肉类)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的查验作业区与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均可以具备冷链查验资质。其中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可以设置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作为监管作业场所的一个查验作业区,也可以独立存在。

(二)建设规范不同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的基本要求:一是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控制系统和设备,并且与海关联网;二是场地配备相应设施并明显标识区分,设置满足海关查验作业要求的场地,地面平整、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防控鼠类的设施,具备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根据需要设置检疫处理区、专门区域等;三是场所用房设置采样室、样品室、病媒生物及有害生物初筛鉴定室、检疫查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用房及配套设施,以及海关备勤、办公场所;四是根据海关监管需要,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接收海关指令信息,企业自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向海关开放有关功能的授权,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无线网络等。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内的功能区一般划分为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查验作业区、检疫处理区等,应在满足上述对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同时满足对应功能区的设置规范的要求。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监控摄像头及相应系统,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

(1)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遵照《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2)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优先遵照《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中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3)旅客通关作业场地、邮检作业场地等集中作业场地,应当遵照《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中对应的海关集中作业场地设置规范。

(4)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跨境电子商务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者邮检作业场地规范设置。

2.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应遵照《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中相关规范。

指定监管场地的设置要求,除满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68号公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海关总署2019年69号公告)中关于封闭及卡口设置、场地设置、场所用房、视频监控等通用要求外,还应满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中有关“进口冷链食品查验区”的专业设置要求。

(三)法律依据不同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监管作业场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八条,为满足监管货物的仓储要求实施的场地管理制度。

2.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指定监管场地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为防范特定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疫情疫病等检疫风险实施的管理制度。

(四)业务功能不同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是为满足监管货物仓储而建设,其设置重点在于满足监管货物仓储需求。

2.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是为满足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的检验检疫监管需要建设的,设置重点在于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保障进境货物满足我国检验检疫安全标准。

(五)申建程序不同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

监管作业场所是实行“海关监管货物仓储”的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制度,设立程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批—决定”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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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实行非行政许可,非审批的管理模式,设立程序为:企业申请-地方政府立项-海关评估-企业申请验收-海关实地验收-公布合格名单。

(1)申请立项

拟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由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2)海关评估

政府组织开展指定监管场地设立的可行性和立项,形成立项申请后,函商直属海关提出评估意见。直属海关组成专家组对拟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后函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复审、提出批复意见。海关总署立项批复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验收。

(3)实地验收

拟申请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企业向提出直属海关申请与验收,直属海关组成验收工作组,对申请场地进行资料审核与实地验核,通过预验收的函请海关总署组织验收,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开展验收工作。

(4)公布名单

验收通过的申请场地报请总署批准后,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已批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附录.可参考相关政策指导文件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经240号令修订)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

Ø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46号公告)

Ø   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